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赣战略,发挥高校综合优势,切实加强科技资源的整合和学科交叉融合,提高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并规范和加强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及江西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是依托高等学校特色、优势明显的一级或二级学科为载体的科研工作平台,是我省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重大技术攻关、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根据国家、江西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围绕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为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
重点实验室建设目的:获取原始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增加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提高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与后劲,吸引和培养优秀的科技创新队伍,促进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目的: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工程化验证环境,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企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技术支撑,培养和吸引高水平、高层次的科技人才,促进我省科技创新体体系的建设。
第四条 江西省教育厅是“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教育部和江西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布局,组织“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立项审批、建设与管理、验收和检查评估。
第五条 各有关高校负责管理本校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具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校“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和管理细则,实施对本校“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二)给予“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在人、财、物方面的重点倾斜和支持;提供建设、开放运行经费以及其他必需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三)组织本校“实验室和工程中心”验收、检查和评估工作。
(四)管好用好“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
第六条 “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负责具体落实各项建设任务和发展目标,努力向更高层次和建设水平发展。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建设期内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现各项计划目标。
(二)负责学术梯队的组建、培养,明确学术梯队成员的职责。
(五)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向学校分管部门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条 “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实行所在高校领导下的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负责制。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任期5年,可连续担任,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1、组织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进展,落实年度工作目标。
4、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一)研究方向和建设目标明确,符合国家、省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具有明显的研究优势和区域特色;科研基础较好,拥有一定的前期研究成果;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能力,能够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具备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的能力。
(二)拥有学术水平高、作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团结协作、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勇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相对集中,条件良好,现有实验室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在500万元以上;有一定的、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及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所在高校能保证不低于每年5万元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运行经费,提供后勤保障,保证正常运行。
(五)已经列入国家、省(部)级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不再申报。
(一)申报“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高校,应认真填写《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或《江西省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见附件格式),一式三份报送省教育厅。
(二)省教育厅对高校报送的《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和《江西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进行初步审查。
(三)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校申报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四)评估专家组向省教育厅提出实地考察和评估的建议和意见。
(五)省教育厅根据学校申报、专家实地考察和评估建议及意见,同意“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立项建设。
(六)省教育厅将同意立项建设的《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和《江西省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一式二份,返回给学校管理部门、“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分别保存,并作为实现建设目标、进行验收和检查评估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鼓励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企业之间联合共建高校“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实现信息与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第十一条 同意立项建设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所在高校应安排必要的建设和运行费用,要保证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负责人、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建设内容等有较大变化,所在高校须经省教育厅同意。
第十三条 “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执行“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管理办法。
(一)实行“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开放式管理,鼓励开展科技合作,鼓励与科研院所及企业联合建设与管理。
(三)鼓励优胜劣汰管理机制。学校可以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现有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实际情况,向省教育厅提出变更“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申请,经省教育厅同意,由新建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取代原有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
(四)“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建设期内,省教育厅可以组织专家对高校“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进行验收、检(抽)查和评估工作。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组意见,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作出继续建设、进行整顿和停止建设的决定。
第十五条 “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根据运行和发展需要,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要把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作为重要战略任务,通过各种方式加大人才特别是优秀人才的培养力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及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形成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七条 专、兼职人员,包括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专职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工作的科技成果,均应署名获得本“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资助。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要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应对外开放。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以科技项目专项经费方式支持“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
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的使用,按照《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江西省高等学校xxx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Engineering Center) of Jiangxi University for xxx”。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一、封面格式:学校名称,实验室、工程中心名称,实验室、工程中心负责人名称,实验室、工程中心负责人学位和职称,所在院(系),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手机,E-mail地址。落款:江西省教育厅,年月。
1、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包括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与江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联系)
2、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目标
3、科技队伍及培养人才的能力(包括学术带头人介绍,优秀中青年人才,人才培养能力,优秀人才的保障措施)
4、实验室的研究工作基础(近三年承担和完成科技任务情况,成果转化、获奖情况)
5、现有实验室及主要仪器设备条件:实验室建筑面积,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名称、型号规格、单价),建设经费投入情况
6、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五年规划及年度执行计划)
7、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人员聘用及流动、开放运行设想)
8、学校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计划),校(院)长签章,学校公章,年月日
1、工程中心建设的目的和意义(突出与经济建设的联系)
2、工程开发领域,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产品检测、标准制订、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服务等情况。
3、科技队伍及培养人才的能力(包括学术带头人介绍,优秀中青年人才,人才培养能力,优秀人才的保障措施)
4、工程中心的前期工作基础(近三年承担和完成科技开发任务情况,成果转化、获奖和效益情况,与相关企业的合作关系和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能力)
5、场地和工艺设备条件(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场地、车间和基础设施,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建设经费投入情况等)
6、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规划(五年规划及年度执行计划)
7、工程中心管理(运行管理、人员聘用及流动、开放运行设想)
8、学校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计划),校(院)长签章,学校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