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列入本实施细则管理范围。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本校学籍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宣传部、学工处、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后勤处、团委、纪监办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规划、组织、协调、审定等日常管理工作。各设岗单位在勤工助学办公室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报、考评、工资核算等工作。

第八条 各设岗单位提供必须的上岗工具和工作条件,负责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考核标准、监督检查制度,并安排一名正式职工担任管理员,负责上岗学生的技术指导和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指定一名专职辅导员负责上岗学生的推荐、品德教育工作,并及时掌握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的上岗情况和思想状况,结合实际需要给予帮助和指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完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一条 规范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注重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专业特长,考察聘用单位资质,承接、组织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组织协调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指导学生按照规范流程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结合用工单位要求和学生条件,合理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 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第十五条 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在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学校少数民族学生的风俗习惯。

第十六条  严格审核用工单位岗位的工作内容,严禁学生参加存在安全隐患、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以及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七条 岗位设置要求:

(一)不得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二)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三)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工的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具体设置包括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后勤服务等内容。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各部门设岗单位管理员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于每年9月上旬,收集设岗数量、设岗理由、岗位要求及指导人员信息,汇总整理用工计划,通过学工信息平台勤工助学系统及时报送用工计划申报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及录用

第二十一条 进入贫困生信息库的学生于每年9月中旬,可登录学工信息平台申请当年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通过学工信息平台向学生发布各单位岗位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设岗单位管理员于每年10月中旬,对平台上提出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按照贫困等级进行勾选录用。在少数技术含量高、有特殊专业要求的以及有一定管理能力要求的岗位录用中,如遇到贫困生群体中无人胜任,勤工助学办公室可按程序遴选其他符合条件同学参加。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上岗前,设岗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岗前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上岗后,设岗单位必须对学生进行严格管理,并及时记录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学生与设岗单位发生纠纷时,由勤工助学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设岗单位根据各自考核标准对上岗学生的工作情况,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等级进行考核,并将核结果及学生的报酬数额于每月21日前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勤工助学办公室以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报酬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考核优秀可参加学年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对考核不合格者不支付报酬,月考评2次以上不合格者,设岗单位应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辞退。被辞退者将被取消参与勤工助学获得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因学习、生活、身体等原因,不能继续完成勤工助学工作,可经设岗单位同意、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辞去工作,设岗单位通过学工信息平台可再次申报录取上岗学生。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不定期对各岗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正常履行管理和考核职能的设岗单位,勤工助学办公室可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取消其岗位设置。

第三十条 对不按时上传考勤表的设岗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两个月不按时上传考勤表的单位,将被取消设立助学岗位资格。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统筹管理学生参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工作岗位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按照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以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必要时可以适当上下浮动。

第三十四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以每小时酬金12元人民币为标准。

第三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计算应不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的金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协议。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学生及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经学校审核授权,勤工助学办公室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如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等情况,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将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十章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不得违反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和工作秩序。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991日起施行,原《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