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机构设置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院系部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各院系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必须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参照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可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2-3档。

四、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2、学校全面部署每学年的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须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学年结束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4、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表中所填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

5、院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的意见后予以更正。

6、院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师生提出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可做出调整。

7、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情况调查表》。

五、档案管理

1、各院系部将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整理归档,并建立本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检查一次建档情况并予以通报。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汇总的电子档案打印报学校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

六、复查及处理

各院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加强诚信教育

各院系部应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以便于学校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