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在校品学兼优、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力度,促进和规范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生资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捐赠自愿;
(三)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学生利益相统一;
(四)严格规范管理。
第二章 捐 赠
第三条 捐赠方式
捐赠方式可分为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指定用途捐赠或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或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学校与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四条 捐赠项目
捐赠项目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或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接受捐赠
(一)各项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项目,均以九江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接受捐赠或签署捐赠协议。
(二)捐受双方要根据捐赠者的捐赠意向和学校对捐赠财物的使用需求,充分交流沟通,形成捐赠项目意向或协议。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 社会捐赠资金统一进入九江职业技术学院财务账户。各项捐赠资金按项目独立设帐,专款专用。
第七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基金”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负责人、二级学院、系(部)党总支书记为成员组成,对接受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并负责对奖助学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和审批。下设奖助学基金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奖助学基金的计划使用报批、组织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八条 奖助学基金办公室于每年十月份根据相关情况提出使用计划,报学校奖助学基金工作委员会审批后组织实施,十二月份将奖助学款项发放给受助学生,并将资助情况和受助学生个人情况通报给捐赠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奖助学基金的资助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年1000—3000元,也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确定资助标准。
第十条 受助学生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优良,诚实守信,在校期间从未出现过违纪行为。
(二)获得助学基金的学生应具备: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并出具生源地政府部门开出的家庭贫困证明。
(三)获得奖学基金的学生应具备: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排名位于班级前30%。
第十一条 评审办法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工作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每年十一月初,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评审办法。
(二)经班级民主评议,二级学院、系(部)认定、奖助学基金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学校奖助学基金工作委员会批准,并面向全校学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章 鸣 谢
第十条 学校对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或致感谢信。
第十一条 学校在校园网、校报等媒体上刊登捐赠者的姓名及捐赠金额,对大额捐赠,做专题宣传。
第十二条 对冠名捐赠项目,按照捐赠人和学校的约定,履行冠名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学基金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
20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