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减免对象:

凡学习认真,本学年无补考和违纪现象,综合素质测评列班前50%,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减免学费:

1、孤残学生;

2、少数民族家庭困难学生;

3、烈士子女;

4、优抚家庭子女;

第三条 申报与审批:

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乡镇级以上政府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经班级评议推荐,院(系)审核同意,填写《家庭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申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

第四条 其它:

学校有权对享受减免学杂费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需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应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