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教师培养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关系到学校未来的发展和提高,为加强对入校青年教师培养和教育,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对青年教师实行导师制,各教学基层部门应选择政治素质高、专业素质水平高、实践动手能力强、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青年教师导师由教学基层部门推荐、教务处初审、人事处审核、院长聘用。

二、对青年教师导师实行聘任制。学校与青年教师导师签订聘约,聘约由青年教师实习单位结合实际工作要求制定,并经院人事处批准后签订。聘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见习期教育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包括阶段性目标和最终目标);二是见习期间的培养计划安排、见习环节和主要学习内容;三是导师的职责、权利和待遇;四是对青年教师的要求;五是对导师的考核等。

三、为保证青年教师培养质量,原则上每名导师只能带一名青年教师。学校对青年教师导师给予每学期30课时的工作量补贴,但对未达到聘约要求的导师应酌情扣发工作量补贴直至解聘。

四、青年教师入校后行政和工资关系暂时挂靠在人事处,由学校统一管理,待培养合格后才能正式上岗,并分配工作单位。

五、青年教师在一年见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酌情延期,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辞退处理:

1、 请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按假期时间增加学习时间:

2、 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事故者;

3、 不服从组织分配,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4、 见习期内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不归的;

5、 学习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青年教师培养结束后,由学校组织评选优秀青年导师和优秀见习生。推荐评审程序如下:

1、 按照优秀见习生和优秀青年导师评选条件,由见习单位考核推荐,写出书面材料报人事处。

2、 由人事处、教务处等组织进行审核。考核培养指导期间表现情况,提出评选意见。

3、 提交院务会审定后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4、 优秀见习生和优秀青年导师的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30%以内。

七、优秀青年导师评选基本条件:

1、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

2、 热心帮助和关心青年教师的成长。

3、 工作积极,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很强。

4、 认真履行聘约,指导的青年教师成长较快、表现突出。

八、优秀青年教师评选条件:

1、 热爱教育事业,安心本职工作。

2、 刻苦钻研本职业务,虚心向老教师学习,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很快。

3、 见习期满试讲中考核优良的。

4、 见习期间能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无迟到早退现象,病事假不超过一个月的。

九、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