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2005年2月4日通过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学制的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进入我校的新生,须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向学校请假,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的,以旷课论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由校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医院等部门对新生的政治思想、文化和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标准按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执行。新生经复查合格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情节恶劣者,将报请有关部门严肃查究。

第九条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新生患有疾病不能或不宜坚持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学校可以保留该生的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该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提出入学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应该按时到校,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经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存系办公室,同时存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学生按教学计划学完某门课程,成绩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分的计算方法另订)。学生获得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学校采取规定学制、弹性学习时间的做法,允许五年学制七年修完,三年学制五年修完,二年学制四年修完(含休学)。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理论课程考试采取“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分,加大平时成绩在学生最后成绩中的比重。实践性课程多用口试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形式。某些特殊的课程可经教研室讨论报系批准,另行制订评分办法。考查课程应根据学生平时听课、作业、实验、讨论、测验等情况评分,可以按平时成绩综合评分,也可以考虑到学生学业成绩的进步发展情况酌情评分。无论考试或考查,每门课程每学期至少应有3次平时成绩分。

学生通过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其它技术技能考核,相应成绩单独列入成绩登记表。

第十四条必修课及重要的选修课,应按考试科学化的要求进行期末考试,要有考试大纲,实行考教分离,集体阅卷。上述课程从第三轮教学起,必须逐步建立试题(卷)库。暂没有条件施行考教分离的课程,由任课教师制定考试大纲。考试大纲应经教研室讨论,系主任批准。经批准后,由任课教师按考试大纲编两套要求相近的试题(A、B)卷,经教研室审定,交系办公室,由系任选其中一套作考试题。

第十五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应事先请假,办理缓考手续,经系审查,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安排补考。对无故不参加考试、考试不交卷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含协同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学生要按规定参加教学活动。对旷课学生,应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正当理由缺交课程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总量占学期作业总量达1/3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试的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学生对某门课程旷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教学课时总量1/3者,取消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计算。

第十七条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三大类,从第二学期起,学生每学期应办理选课手续,经批准后,才能参加听课和考试。

第十八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证明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由学校安排参加保健课锻炼。若该生认真参加保健锻炼,体育课成绩即可评合格。

第十九条学生的实习(训)以及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等课程均应进行考核。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训)和生产劳动中的表现,掌握的知识、技能、职业能力的水平等综合评定成绩。评定时要听取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意见。对军训及公益劳动也要进行考核。这些课程的考核一般以考查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学生认为对某门课程已有足够的掌握时,可以申请免修。申请须在办理选课手续时(新生在开学初)向系提出,经系审查并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达70分及以上者,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其考试成绩直接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入成绩计分册。

军训、公益劳动、体育、政治等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实习(训)、设计等课程申请免修需有特殊理由。

第二十一条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系审查通过,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加修本专业的某些课程。(每学期不超过8学分),加修课程考核及格的,按课程性质,分别获得相应的必修课、限定选修课或任意选修课的学分并计入总学分。学生也可申请辅修另一专业的必修课或限选课程,获得必要学分(参见第四十六条),承认其辅修专业毕业。加修和辅修课程应补缴相应的学费。

第二十二条免听。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系批准后,学生可对某门课程免听,平时以自学为主,期末直接参加考核:

1、成绩优秀,通过自学确可掌握课程内容;

2、为提高已学过的课程的成绩而重修该课程;

3、重修的课程与已选课程在安排上有冲突。

体育课、公益劳动课等一般不能免听。

第二十三条缓修。确有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审核,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每学期可以申请暂时缓修1-2门课程(不超过6学分),军训、公益劳动、体育、政治等课程不得缓修。

第二十四条重修。

1、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均可补考一次(任选课不及格,不予补考),补考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必修课必须重修,限选课可以重修,也可在同组中另选;任选课可以重修、改修或放弃。

课程重修须在后续一学年内进行,学生应于正常选课时间办理选课手续,方可编入有关教学班重修。

重修一般不得超过两次,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实际分数登记。

2、某些考核已合格课程,学生因其成绩偏低而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重修仅限一次,其成绩可按两次中的高分登记。

第二十五条凡课程期末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某课程期末缺考且办理了缓考手续的学生,可以参加正常补考。正常补考时间一般放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进行。因请假缺考而参加补考者,其课程的学期成绩按补考时的实际评分记载。因期末考核不及格而补考者,补考及格后,成绩记60分,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六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种活动,因故未能参加教学活动应事先请假,遇有紧急情况应事后及时补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均按旷课论处。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定课时者,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学生参加教学活动应实行考勤,考勤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双重负责,以班主任为主。班主任可以委托班长或课代表承担部分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节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八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含补考)获得足够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九条同一学年内有18个学分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任选课不及格,不予补考,学生可以决定重修,或另选其他任选课。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学生按志愿录取后,一般应在所录专业学习。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能发挥其专长;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需要转专业的,可以转专业,转专业只能在第一学年内进行。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原在系的系主任推荐,经拟转入系的系主任同意,由教务处批准。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展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入本省其它学校者,须经两校同意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由学校向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向转入省的教育行政部门函商,经同意后,由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粮油部门。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作退学处理者;

5、无正当理由者。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系、学校指定医院证明、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1/3者;

2、请假及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者(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一次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全部学分的2/3及以上,可以申请结业,保留学籍2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八条学生自费出国(境)留学,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条学生休学回家,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规定享受意外伤害和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第四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第六节 退 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补考后一学期有16个学分不及格者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有20个学分课程及以上不及格者;

2、学生在校期间,超过规定学制二年以上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4、因病经学校动员休学而不休学,一学年内因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5、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两周不报到者;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8、自愿要求退学。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学校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且成绩合格者,根据其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3、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4、因学业成绩考核不合格达到退学的学生,一般应办理退学手续,对在校其他方面表现较好,经本人及家长申请,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同意,可以降级跟班试读,保留学籍一年。

第四十四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细则第六十八、六十九、七十、七十一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完或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必修课、限定选修课的规定学分以及规定的总学分,由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由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印制编号的毕业证书,并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辅修另一专业,取得该专业必修课的全部学分及限选课的2/3学分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加修某些课程获得学分者,由学校出具加修课程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在校时间满学制规定,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可在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可换发毕业证书。学生也可在获结业后2年内申请回校再学习一年(可申请免听)取得规定的学分后,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实际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本校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一般不能组织和参加校外的学生团体。确有必要组织或参加校外学生团体的,应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和登记备案手续。并按学校批准活动的内容、范围、方式等开展活动;参加学生团体,应按团体章程的要求履行入会手续,并服从该团体管理,履行相应义务。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不要组织和参与“同乡会”、“老乡会”等类似的“学生团体”;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自身的学业完成;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学生团体将予以处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五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校按相关规定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和勤工助学管理部门;设立勤工助学基金;设置和拓宽勤工助学岗位;建立健全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做到公平、公正和尊重他们的人格和自尊。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业任务的完成。

第五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七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上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据学校网络信息管理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学校学生工作处、后勤集团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生应该按学校的规定办理入住、退宿的手续;共同遵守相应的作息制度;遵守宿舍行为规范;爱护公寓和宿舍的设施设备(家具);养成讲卫生、爱劳动的良好习惯;注意防火、防盗、用电等安全。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将受到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九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对获得称号的学生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

对学生表扬和奖励的方式还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授予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六十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4、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七十二学时或同一学年内旷课累计超过一百零八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迟到、早退三次按一课时计);

7、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8、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六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允许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江西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七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教学、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系领导、教务处、学工处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八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二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三条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由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