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在学生中广泛开展“创先争优”工作,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有效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和良好的校风、班风、学风建设,发挥先进集体、优秀个人的典范教育作用,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积极创新,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培养出合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应用型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使“创先争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的“创先争优”分为“校级”、“系级”。一般是在每学年(或学期)开学初期进行评比并表彰。

第三条“校级”分别设“先进班集体”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单项活动积极分子”、“单项奖励金”、“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四条评审权限及程序:“校级”的根据评比条件,由民主评议基础上由各系负责推荐,学生工作处汇总,学生工作会议讨论,报院务会议审定。“系级”的由各系组织评比并表彰,表彰结果必须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省、市级”的在受“校级”表彰的基础上选拔,由基层推荐,学校审核上报。

第五条 各项的评比办法分别见后附件。“系级”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系的实际工作情况另行制定评比办法。

第六条 学生个人获奖的有关材料进入本人档案。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