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使学生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标体系:

德育素质(A)

智育素质(B)

学生综合素质(M) 体育素质(C)

组织与创新能力(D)

荣誉与课程考核(E)

二、德育素质测评办法及内容

(一)测评办法

德育素质测评分:A

A=基本分(A1)-定量考评(A2)+附加分(A3)

式中基本分(A1)=100分

(二)测评内容:

1.定量考评内容A2

(1)受纪律处分者,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分别扣10分、15分、20分、25分。

(2)重大政治活动、形式任务教育、升旗仪式缺勤一次扣4分,迟到一次扣2分,早退一次扣3分;集体活动缺勤一次扣2分。

(3)违章用电,违章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炉具者,一次扣5分。

(4)使用、伪造各类虚假证件造成不良影响但不够处分者,发现一次扣5分。

(5)旷课(含自修)每节扣5分,旷操一次扣2分,上课、出操迟到、早退者一次扣1分。

(6)有违反《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施细则》行为且不够处分者,发现一次扣5分;实习实践活动中,违反安全规定者,一次扣5分。

(7)无故不做值日,不参加公共劳动,个人内务卫生脏、乱、差、者扣5分。

(8)学生干部徇私舞弊者一次扣5分,情节严重者,撤销其职务并给予相应处分,按处分相应扣分。

(9)晚归一次扣4分。

(10)当扣分出现重复时,按最高分计。

2.附加分A3(累计最高分不超过30分)

(1)参加公益性活动,受到外单位表扬者,额外加1~5分。

(2)拾金不昧者,每件加1—5分;见义勇为者,每件加20分以上。

(3)在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成绩优异受到国家、省、市、学校表彰者对应加30分、20分、10分、5分。

(4)附加分申报程序:个人申报、班主任复核,部门审批。(以上加分必须以相关证件的原件为依据)。

三、智育素质测评办法

智育素质得分:B

B=学期平均总成绩实得分

=∑(每门课程的实得学分*该课程考核成绩实得分)/(本学期所得的实际学分)

上式中,学生加修的课程所获得的学分(及该课程考核成绩实得分)、学生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与专业相关的论文通过申报所得的学分(其成绩实得分按100分计)等均可计入;体育课成绩在此不计入。

四、体育素质测评办法

(一)体育素质测评分:C

(二)考评标准

C=体育成绩实得分(体育免修者计60分、优计90分、良计80分、中计70、及格计60、不及格计20分)。

五、组织与创新能力测评办法

(一)组织与创新能力得分D

D= D1+D2

(二)考评标准

D1项:视其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分别加分(不累加)

担任学生干部校系2-1分、班级及社团主要负责人1.5-0.5分、一般学生0.5-0.1分。

D2项:参加校内各类竞赛,校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1.5、1、0.5、0.3分。系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1、0.6、0.4、0.2分。

六、荣誉和课程考核办法

(一)荣誉和课程考核得分E=E1+E2

(二)考评标准

1、荣誉E1(出现重复加分时,以最高分记)

荣获“三好”、“优干”“共青团之星”“优秀党员”、“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国家级:10分

省市级:8分、7分

校系级:5分、3分

荣获“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单项积极分子(减半)

国家级:6分

省市级:5分、4分

校系级:3分、1分

2、课程考核E2

考试不及格:-4分/每门课。

七、综合测评办法

(一) 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每月末进行定量测评,学期末进行定性测评,下学期第一周进行总评。

(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在系里领导下,班主任负责,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测评结果经系里审核后,方可公布。

(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公式

M = A(德育)×20%+B(智育)×70%+C(体育)×10%+D1+D2(组织与创新能力)+E(荣誉)

学年综合测评分=(上学期分值+下学期分值)/2

毕业生综合平均分=各学年分值之和/学年数

八、综合测评处理结果

(一)学生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各类评优的主要依据,班级未达前十名者,不得参加校、系级以上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荣誉评比。

(二)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测评,贯穿着大量的管理工作,各班应建立健全各项考核、管理制度,使学生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经班主任同意,结合班级实际情况,以能“调动学生积极上进”为原则,报所在系同意,在测评过程中对定量测评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三)综合测评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要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测评结果任何人不能更改,学生对测评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所在系反映,学生所在系有责任对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系错误,必须纠正。

九、获校级以上各类竞赛获奖的参照单项奖励金进行奖励。

十、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