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体现国家、社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帮助特困生解决在校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使其能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由学生工作处、团委、各系负责人参加,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的“特困生补助评定小组”,负责全校特困生定期补助的评定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特困生补助的日常工作。

2、各系(院、部)成立由系(院、部)学生工作副主任任组长、系辅导员及部分班主任参加的评议小组,负责本系特困生定期困难补助的评议工作。

第三条 申请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补助:

1、通过勤工助学方式资助和贷款仍难以完成学业的;

2、在校能认真学习,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处分的;

3、生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无铺张浪费、乱花乱用、吸烟酗酒现象、师生反映良好的学生。

第四条 特困补助方式、等级与金额

特困补助的补助方式有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其中:

临时补助一般每人次为100-500元现金或200元左右实物。

第五条 评定办法

(一)定期补助:

由各系(院、部)根据特困生的申请补助条件,结合学生的实际困难情况和个人的申请,每学年末评定一次,经费和等级金额由学校统一掌握,不平均分配到系,具体办法为:

1、学生本人提交申请,如实介绍家庭经济状况与自己的实际生活情况及参加勤工助学情况,然后填写《申请表》;

2、班主任组织本班同学进行评议,并签署意见;

3、各系评议小组对本系(院、部)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等级排名次后报学院评定小组。

4、学校评定小组对各系(院、部)上报的情况进行审议,评定后张榜公布,一周之内学生如有不同意见,由各系(院、部)负责核实、复议;

5、学生工作处将评定结果报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二)临时困难补助:

1、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2、班主任签署意见;

3、系(院、部)主管领导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由财务处发放。

第六条 其它

1、凡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受处分期间的补助资格。

2、获特困补助的学生,必须认真学习,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如发现有违纪,铺张浪费、请客送礼、抽烟喝酒等现象,将停发其补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违纪处理。